事实核查的准则

2023-06-16

事实核查组织肩负着核查虚假信息、判定真假的职责,但是也经常遭来质疑:核查结果和过程是否公正?是否会存在不良动机、夹带私货?是否被故意用来宣传某些叙事和主张?哪些组织可以称自己为事实核查组织?谁来监督和约束这些核查组织或核查员?是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可以打着事实核查之名来进行辟谣?

事实核查组织要取得合法性,赢得公众信任,必须遵循极高的标准,且这些标准必须贯穿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舆论和传播环境中幸存下来并有所作为。

目前各国的事实查核组织主要遵守或者参考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nternational Fact-Checking Network,IFCN)在2016年发布的“事实核查准则”(Code of Princles),该准则是全球首个针对事实查核工作的国际标准。

IFCN在2015年由美国新闻业的非盈利机构Poynter研究院创立,旨在帮助协调和支持全球范围内不断增长的事实核查实践。它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这个领域的原则和准则,推广最佳实践经验。

2016年6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Global Fact 3会议上,与会者商定了引入事实核查准则的计划。该准则于当年9月15日正式发布。

准则包括确保中立公正、资金来源与组织架构透明、具备标准一贯且透明的核查方法、公开与开放的更正政策等内容。全球的事实核查组织通过符合准则的评估过程后,可以被认证为IFCN准则的签署方(IFCN Signatory organizations)。

2017年1月,IFCN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外部评估员体系来审查各组织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确定申请方是否有资格成为签署方。

2018年,IFCN推出了一个在线申请的门户网站,以简化申请程序。

2019年初,IFCN又引入了一个验证签署方是否遵守该准则的系统。

IFCN认证成员必须每年重新认证一次。根据IFCN官网的信息,截至2022年4月11日,有来自53个国家/地区的107个事实核查机构的认证处于有效状态,21个获得过认证的机构正在更新认证中,另有39个机构的认证已经过期。

目前,Facebook要求其在2017年初启动的“第三方事实核查计划”中的合作伙伴必须是IFCN准则的签署方。

除了IFCN的标准外,欧洲40多个事实核查组织也在2022年就专业准则达成一致。

2022年9月15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 (EFCSN)发布了“欧洲独立事实核查组织标准准则”(European Code of Standards for Independent Fact-Checking Organisations)。这一准则是欧洲事实核查员以及该领域的学者和其他专家之间历时数月的研究、调查、辩论和讨论的结果。在投票的45个组织中,有44个组织批准了准则的最终版本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在自我介绍中称,该项目致力于汇集欧洲的事实核查和开源情报 (OSINT) 社区,以创建职业诚信准则,指导打击虚假信息的努力。该项目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由六个欧洲事实核查组织牵头:Fundación Maldita.es(西班牙)、AFP(法国)、CORRECTIV(德国)、DEMAGOG(波兰) , Pagella Politica/ Facta(意大利)和 EU DisinfoLab(比利时)。

在欧洲版准则中,“事实核查”被定义为“使用基于证据的方法来验证在公共领域提出的主张的准确性”(the use of an evidence-based method to verify the accuracy of claims made in the public sphere)。

与IFCN准则类似,必须遵守该标准,事实核查组织才能成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认证成员,而该网络的成员身份将向公众表明哪些欧洲事实核查组织正在独立、合乎道德地运作,并致力于为公众利益服务。
与IFCN准则相比,欧洲准则基本上涵盖了前者关于事实核查方法论、伦理与透明度的规范与精神,但表述更具体和完整。

另有不同的是,欧洲版准则不仅涵盖事实核查组织,而且鼓励从事开源情报调查(OSINT)的组织加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表示:“事实核查员在帮助公众识别操纵性和误导性信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在最急需的时候提供了事实。与此同时,开源调查人员在调查和揭露运行这些虚假信息活动的参与者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网络表示,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将支持欧洲的开源调查社区制定一套单独的指南,以适应他们的工作和使命。

此外,IFCN认证成员必须每年重新认证一次,欧洲准则每两年认证一次。

本手册全文翻译了IFCN准则欧洲准则,供中国的事实核查员或研究者参考。由于环境不同,其中的一些条款可能在实践中未必适用,但其中有关事实核查的技术环节方面的要求和规范或可以遵循。

IFCN准则

1.谁有资格获得IFCN认证?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IFCN认证标志:

1)合法注册并专门从事事实核查的机构;

2)针对公众人物和知名机构发布的主张,以及以文字、影像或其他形式广泛流传的内容或说法,定期进行事实准确性核查,重点关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内容,并发布没有党派偏见的核查报告;

3)IFCN认证标志不得授予其编辑工作被国家、政党或政治人物控制的机构;

4)但是,对于那些从国家或政治来源处获得资金以开展公共服务新闻的机构,如果IFCN的评估员确定其编辑控制权已经与国家或政治影响之间存在明确无误的分离,则可能授予其IFCN认证标志。

关键标准

1)申请方是一个合法注册的机构,或者是一个合法注册的机构中的一个独立的团队或部门,并且其详细信息可以在其网站上轻松找到。该团队、部门或机构是专门为事实核查的目的而设立的。

2)申请方在申请日期之前的6个月内,平均每周要至少发表一篇事实核查报告。如果申请方所在的国家在申请时有5个或更多的已认证的IFCN准则签署方,则上述期限为12个月。

3)平均而言,申请方至少有75%的事实核查要集中在与IFCN认为与个人、公众或社会的福祉有关或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上。

4)在IFCN看来,申请方的编辑产出不受国家、政党或政治人物的控制。

5)如果该机构从当地或外国政府或政治来源获得资金,它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一份令IFCN感到满意的声明,说明它如何确保其资助者不影响其核查报告的结果。

原则1. 承诺无党派和公平性

各签署机构要采用相同的高标准证据对(各方的)同等主张进行事实核查。他们不应将事实核查过度集中在任何一方。他们要对所核查说法的影响范围和重要性加以考虑。如果存在相关的利益关系,他们必须公开。他们对每项事实核查都要遵循相同的基本流程,并让证据决定结论。对于所核查的问题,签署方不应该持有倡导主张或采取政策立场。

为了符合无党派和公平性的要求,申请方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标准:

1.无论是谁提出的说法和主张,申请方都要使用相同的高标准证据和判断,对同等的说法进行事实核查。

2.申请方不能将事实核查过度集中在任何一方,要考虑其选择核查的内容的影响范围和重要性,并在其网站上发表简短的说明,解释其如何选择要核查的内容。

3.如果申请方与其在事实核查中引用的消息来源存在相关利益,则必须披露这些利益,因为读者可能会据此合理地认为这些利益会影响申请方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申请方还必须披露其在事实核查中是否拥有任何商业或其他此类关系,因为公众可能会据此合理地认为这些关系会影响事实核查的结果。

4.申请方作为一个机构,必须不与任何政党、政治人物或政治候选人有关联,也不宣布支持或显示支持任何政党、政治人物或政治候选人。除了要在公共辩论中展示透明度和准确性之外,申请方不能在任何议题上对任何政策立场持倡导或反对的态度。

5.申请方必须在其网站上列明对其员工的无党派政策要求。除了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问题外,申请方的员工不能参与倡导该机构可能进行事实核查的政策议题或公开他们对该议题的观点,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众合理地认为该机构的工作存在偏见。

原则2. 承诺信源的高标准和透明度

签署方必须提供其所使用的所有信源的足够细节,以使用户能够据此复现其(核查)工作,除非消息源的个人安全可能受到威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签署方也必须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签署方要尽可能使用现有的最佳原始资料信源。对那些关键的说法,签署方要始终根据两个或更多的消息源对其进行核查,除非只有一个消息源是相关的。签署方要识别他们引用的任何来源的利益,如果这些利益可能被合理地认为与事实核查有关,则应予以说明。

要在消息源上符合要求,申请方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标准:

1.申请方必须验明事实核查中使用的所有重要证据的来源,如果来自互联网,则提供相关链接,以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复现申请方的核查工作。如果公开消息源会威胁其个人安全,则申请方要在兼顾消息源安全的情况下提供尽可能多的细节。

2.只要有合适的一手证据来源,申请方就必须使用最好的一手证据来源,而不是二手证据。如果没有合适的一手消息源,申请方必须解释为何要使用二手资料来源。

3.申请方要核查有关说法的所有关键内容,使用两个或更多具名的证据来源,除非仅有一个来源与该主题相关。

4.申请方必须在其事实核查中说明其使用的消息源存在的相关利益,读者可能据此合理地推断这些利益可能影响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

评估人员需要检查他们审查的事实核查中的以下警示信号:

5.申请方经常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依赖匿名、单一和/或二手来源。

6.申请方经常将二手来源呈现为一手来源。

7.申请方经常未能识别其消息来源存在的利益,这些利益关系到其可信度。

原则3. 对资金和组织的透明度的承诺

签署组织必须对其资金来源保持透明。如果他们接受其他组织的资助,必须确保资助者无法影响事实核查人员在其报告中得出的结论。签署组织要在其网站上公布组织中所有关键人物的专业背景,并解释其组织架构,阐明是谁在行使编辑控制权以及是如何行使的。在资深编辑团队行使编辑控制权的情况下,签署方可以选择不单独列出单篇事实核查的作者。签署方必须明示用户与他们取得沟通的途径。

要在资金和组织方面合规,申请方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标准:

1.如果申请方是一个独立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设置一个页面,对占其上一财政年度总收入5%或以上的每一个资金来源进行详细说明。该页面还要列出该组织注册时的法律形式(例如,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注册,作为一个公司注册,等)。

2.如果申请方是媒体机构或其他母公司下属的事实核查部门或单位,则必须阐明有关其所有权的隶属关系。

3.申请方必须在网站上列出申请方的组织架构,并阐明是谁在行使编辑控制权以及是如何行使的。

4.申请方必须在网站上设置页面,详细介绍所有根据其组织架构在编辑产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的职业履历。

5.申请方必须在其网站上和/或通过社交媒体为用户提供与编辑团队沟通的便捷方式。

评估人员需要检查以下警示信号:

6.签署机构对其用户或IFCN隐瞒了对机构具有重要控制权的人的身份。

7.签署机构使用了团队成员的化名。

8.尽管没有要求公布机构的实际地址的详细信息,但如果机构公布了虚假地址,这将成为一个警示信号。

原则4. 对方法论的标准和透明度的承诺

签署方必须按照最高的职业标准开展工作,并解释他们用来选择、研究、撰写和发布事实核查的方法。他们要鼓励用户发送需要希望核查的内容,并且对他们进行事实核查的原因和方式保持透明。

要在核查方法上合规,申请方必须满足以下六个标准

1.申请方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说明其选择、研究、撰写和发布事实核查的方法。

2.申请方主要根据影响范围和重要性来选择要核查的内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解释为何选择核查某条内容。

3.申请方必须在其事实核查中列出那些支持被核查说法的相关证据,以及不支持该内容的相关证据。

4.如果要核查相类似的内容或主张,申请方必须按照相同的高标准来评估所发现的证据的价值,而不论这些内容或主张是由谁提出的。

5.申请方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与提出被核查主张或发布被核查内容的人取得联系,以寻求支持性证据,但同时要注意:(I)对于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或主张,这通常是不可能做到的;(II)如果提出主张或发布内容的人没有及时回复,这不应该妨碍事实核查的照常进行;(III)如果发言人在回复中对其提出的主张增加了限制性条件,事实核查人员仍然可以自由地继续核查其原始主张或内容;(IV)如果出于安全或其他正当理由,事实核查人员可以不与提出主张的人取得联系。

6.申请方要鼓励用户向他们发送想要核查的内容或主张,同时明确说明读者可以合理期待哪些内容会得到核查,而哪些内容无法被核查。

审核人员需要检查他们审核的事实核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警示信号:

7.事实核查经常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发表部长的人的意图进行假设。

8.事实核查经常会接受任何来源的陈述,而不进行核实。

9.事实核查经常会在未先检查其方法的情况下接受任何数据来源、官方或非官方的研究结果。

原则5. 对开放和诚实的更正政策的承诺

签署方承诺确保事实核查的准确性,并公布和宣传其更正政策,同时严格遵守该政策。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证明他们犯了值得更正的错误,他们必须根据更正政策进行清晰和透明的更正,并尽可能地确保用户看到更正后的版本。如果签署方是出版公司或媒体公司的事实核查部门,其母公司也必须拥有并遵守公开和诚实的更正政策。

要在更正政策方面合规,申请方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标准:

1.申请方必须有易于查看和访问的更正或投诉政策,该政策应在该机构的网站上易于查找,或在广播中经常被引用提及。

2.该政策必须对以下情况做出明确的定义:政策涵盖的内容和不涵盖的内容;如何处理重大错误,尤其是那些需要修改事实检查结论的错误;哪些投诉可能有理由不做出回应。这些政策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3.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表明申请方存在值得更正的错误,申请方要公开透明地进行更正,并尽可能地确保原始版本的读者看到更正之处以及更正后的核查报告版本。

4.如果申请方已经是已经获得认证的签署方,应在其更正/投诉页面或宣布其是IFCN签署方的页面上告知用户,如果用户认为该签署方违反了IFCN守则,他们可以向IFCN举报。申请方还要在有关页面附上IFCN网站的链接。

5.如果申请方是媒体公司的事实核查部门,则获得签署方资格的要求是,作为母公司的媒体公司必须要拥有并遵守公开和诚实的更正政策。

评估系统

IFCN与独立的评估员(通常是新闻学教师、受人尊敬的资深记者或退休记者)合作,根据他们对事实核查、IFCN、有关国家政治以及媒体世界特殊情况的理解,验证申请方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为了确保整个网络的公平性,这些评估员所作出的评估将由IFCN主任和一个咨询委员会审查,他们对申请进行投票。咨询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不能对他们所代表的机构的申请进行投票。咨询委员会成员被要求回避任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投票。咨询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是最终的。

为保持评估过程的透明度:

1) IFCN在其网站上提供有关其使用的评估员的信息,包括:

证明他们了解事实核查工作的证据

他们的工作履历

任何可能与他们所评估的事实核查机构经常涉及的问题有关的工作、政治或其他协会或会员资格。

2) 在批准评估员评估某个事实核查机构之前,IFCN要求他们签署一份与该事实核查机构相关的潜在利益冲突声明。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具有更严格的标准和一致性,申请方将被认定为“符合”(compliant)或“不符合”(not-compliant)五项关键原则和资格部分的要求。只有在准则规定IFCN对某一特定标准的评估具有自由裁量权时,“部分符合”(Partially compliant)才是一个选项。

1) IFCN将监督整个事实核查网络的评估工作,以确保整个网络的决策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尽管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重要的。

2) 如果IFCN的主任和咨询委员会不同意评估员的建议,他们将向评估员提供有关该决定的反馈。

为确保系统对用户透明,评估员的最终报告,在所有修改和确认并经咨询委员会审查后,将以英文在IFCN网站上公布。

IFCN还将鼓励签署方发布一份评估摘要,由评估员以该网站使用的语言撰写并征得申请方的同意。对于使用英语的机构,他们也可以选择直接链接到完整的评估报告。

对违反准则行为的回应

国际事实核查网络(IFCN)并非上诉机构,但有责任在发现签署方严重违反准则时暂停或撤销签署方的地位。根据指控的性质,IFCN的主任和咨询委员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轻微问题:进行直接讨论

如果IFCN主任和委员会得知某个签署方未达到准则中规定的标准,但认为(a)违规行为是真实的,但不严重和/或系统性的,(b)似乎是由于误解而非故意忽视准则,则IFCN将与签署方就此问题进行直接讨论,旨在防止重复发生。


2.如果更严重:发表公开声明,解释相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如果IFCN主任和委员会发现某个签署方违反了准则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并且该问题严重到需要采取纠正行动并通知公众的程度,IFCN将与该签署方商讨并发布一份声明,解释其立场和双方同意的步骤来解决问题。这也将在年度报告中注明。

3.如果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解决:暂停签署方的资格一段时间,以便对方解决问题

如果IFCN主任和委员会得知某个签署方严重违反了准则,但愿意进行纠正,不过需要时间来这样做,IFCN可能会暂时暂停签署方的资格,以便有时间进行纠正。


4.如果问题看起来很严重,但是IFCN需要时间来进行适当的调查

如果IFCN主任和委员会认为某个签署方可能严重违反了准则,但不能与该签署方就如何回应达成一致,那么IFCN可能会暂停其签署方资格,以便进行公正的调查,然后再决定采取行动。

5.如果违规行为严重且不能纠正:撤销签署方资格

如果IFCN主任和委员会得知某个签署方严重违反了准则,该签署方试图在申请过程中故意隐瞒所需信息,并且IFCN和签署方无法就如何解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IFCN可能会撤销认证的签署方身份。被撤销签署方身份的机构不能在两年内重新申请。

欧盟标准

第一章:标准规范

第一条:合规制度

A. 为成为EFCSN认证会员,事实核查机构必须完全遵守本规范中的所有标准。

B. 一旦被批准为认证会员,每个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声明其是EFCSN的认证会员,并链接到其获批申请。

C. 获得认证标识徽章的机构也将被列在EFCSN网站上。

D. 鼓励那些进一步履行本规范中概述的最佳实践的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开声明这一点。

E. (事实核查机构所属的)上级组织(parent organisations)必须遵循本规范的总体道德精神和标准。

第二章 方法论
第二条:方法论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的认证成员必须集中于公共利益话题,并遵循清晰透明的方法论,解释为什么以及如何选择和调查特定问题。为确保最高准确性水平,核查结果必须得到高质量信源的支持和交叉验证,并以准确和事实性的语言发布。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的认证成员,有关机构必须:

A. 在其网站上解释该机构选择核查对象、进行研究以及完成调查的流程。如果使用评级系统,则须解释其定义。这些解释内容必须在网站上清晰可见,易于访问。

B.如果核查类似的内容或主张,必须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评估所发现的证据的价值,而不论这些内容或主张是由谁提出的。

C. 主要关注符合公共利益的话题——此处定义为涉及社会或个人福祉的问题。如果评估员提出要求,愿意解释各种调查是如何符合此定义的。

D. 在网站上提供一个易于访问的渠道,以便公众通过这个渠道提交要求进行核查的内容。事实核查机构要鼓励用户发送核查要求,同时要对读者说明可以合理期待哪些内容会得到核查,而哪些内容无法被核查。

E. 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出版的核查报告中标明所有证据或其他必要信息的来源,以便读者可以复现核查过程。

F. 为调查中的每项相关事实陈述提供证据,尽可能依赖第一手信源。在事实核查中列出那些支持被核查说法的相关证据,以及不支持该内容的相关证据。

G. 提供至少两个(但最好更多)信源来验证所调查的核心内容或主张,除非仅有单个相关的信源。只要有合适的原始一手信源,就要使用最佳的一手证据来源,而不是次要的二手证据来源。如果没有合适的原始信源,申请方必须对使用次要的信源进行解释。

H. 明示所有消息源,除非其安全受到威胁。在此类例外情况下,只有当匿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得到实名来源或实物证据的证实时,才可以使用该匿名来源。

在引用专家的话时,要确定他们在相关主题上的可信度。

J. 确保每项调查在发表前至少经过一轮由作者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的编辑。

K. 用精确、事实和不带情感色彩的语言呈现调查结果,同时注意不要夸大结论。

除以上这些措施外,本规范守则还确定了以下最佳实践,这些做法受到鼓励,并将由评估员在申请过程中进行评估:

L. 报告核查工作对公共利益问题的影响 .

第三章:道德标准
第三条:道德标准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必须基于严格的道德标准运作在,以保护其独立性和可信度。在涉及用户生成的内容的工作中,必须注意尊重相关对象的隐私和安全。

第三条第1款:非党派性和公正性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的认证成员,必须:

A. 编辑自由,政治独立。

B. 不支持任何政党或候选人出任公职,也不就公众投票支持任何政党或候选人出任公职提供建议。

C. 不与政党缔结任何协议或建立伙伴关系,或进行任何其他可能损害业务独立和公正声誉的公关及类似活动。

D. 不把调查重点过度集中在某个特定的政党或政治光谱的某一方。

E. 不雇佣任何在政党、政府、由政党或政府直接控制的国有或公共公司中担任受薪和/或重要职务的人。

F. 在核查报告中明确说明任何合理的利益冲突或政治偏见,包括来自所引用的专家或机构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政治偏见。

G. 制定内部政策,禁止员工以业务或机构的名义发表党派言论,并采取措施对此进行处理。业务部门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对员工持有的任何针对政策议题的倡导或看法进行管理,以使得合理的公众成员不会认为该机构的工作存在偏见。

H. 制定内部政策,禁止员工在职业范围内接受任何超出常规礼仪范围的带有优惠条件的礼物、好处或服务,并采取措施对此进行处理。

I. 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政策和其他非党派政策,并要方便查阅。

J. 仅倡导与事实核查使命相关且符合独立和公正声誉的议题。从事倡导活动的组织必须制定公开准则,说明他们如何遵守这些标准。

第三条第2款:隐私和安全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的认证成员,必须:

A. 在存在合理安全担忧的情况下,对调查对象的图像和/或身份进行模糊处理。

B. 当虚假信息内容由用户生成时,采取措施避免内容的来源或身份暴露在过度的公众审查之下。

C. 在提及或识别未成年人时,应该谨慎、尊重和体贴,并努力保护他们的隐私。

D. 对任何可能导致他人受到骚扰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即至少部分遮盖电话号码、身份证或护照、银行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等)。

E. 在适当且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向任何被点名的人或组织提供回应权,特别是不准确说法的来源和/或受到重大批评或指控的主体。除了这些措施外,本守则还鼓励以下最佳实践做法,这些实践将由评估员在申请过程中进行评估。

F. 制定措施,旨在解决员工因业务活动而遭受创伤或骚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培训以预防和识别相关症状。

第三条第3款:诚实更正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 (EFCSN) 的认证成员,必须:

A. 及时更正每个已知的错误,并在出现错误的同一出版物中附上更正说明;如果只是排版、语法或风格方面的错误,则不需要更正说明。

B. 当无法编辑出现错误的原始出版物时,应以与原始版本相同的格式和渠道来传播更正信息,以便尽可能多的原始用户看到更正之处和更正后的版本。

C. 如果错误是实质性的,也就是说,这一错误从根本上改变了调查的结论,或者明显偏离了事实核查的方法论和政策指引,那么除了要在更正说明中提供准确的信息之外,还要包括对导致错误发生的情况的解释。然后,以与原始版本相同的格式和渠道传播更正的内容。

D. 如果要在一则事实核查中增加任何新的信息,必须在同一出版物中以更新说明的形式来告知。

E. 在首次申请EFCSN成员资格时,申请方要在其网站上提供方便查阅的更正政策以及前一年发表过的更正记录。如果要更新成员资格,则要提供前两年的更正记录。

F. 在更正政策中,要详细说明如何评估更正请求。这些政策要在其网站上提供并方便查阅。

G. 在其网站的更正政策中,提供直接渠道,以供受众发送更正要求。

H. 告知受众,根据第6条的规定,可以向EFCSN提交投诉,并提供投诉表格的链接。

除了这些措施外,本守则还确定了以下最佳实践做法,这些实践受到鼓励,并将由评估员在申请过程中进行评估。

I. 对已公布的更正进行年度内部审查并记录在案,以确定是否应进行方法和程序上的改变,以避免将来重复同样的错误。
J. 如果在遵循内部投诉程序后,文章的主体依然不满意,则对投诉提供进行独立审查的机会。

第四章:透明度
第4条:透明度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必须透明地公开其组织架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协议,以建立公众的信任和问责。认证成员必须披露其组织的所有权、法律地位和治理情况。他们还必须解释其事实核查业务的组织结构以及所有关键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

第4条第1款:组织架构的透明度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经过验证的成员,必须:

A. 在其网站上提供易于访问的声明,说明申请方的组织架构,并明确说明编辑控制权是由谁行使的以及如何行使的。

B. 在其网站上公开与业务和/或上级组织的所有权和法律地位有关的信息,该信息须定期更新并方便查阅。持有超过5%股份的个人或实体必须披露。

C. 在其网站上公开与该项目和/或其上级组织的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该信息须定期更新并方便查阅。

D. 向外部评估员和管理机构(the Governance Body)提供组织所有权、法律地位和治理的证明;这些信息无需公开披露。

E. 在其网站上公开有关该项目背后的编辑或决策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任何相关的先前职务。该信息须定期更新并方便查阅。

F. 在其网站上公开参与事实核查项目编辑工作的所有员工的职位信息,包括任何相关的先前职务。该信息须定期更新并方便查阅。

G. 在其网站上公开一份声明,阐明该项目的使命、价值观以及为保护其独立性而制定的内部准则。该声明须方便查阅。

H. 在其网站上公开该组织的章程,即管理一个组织成员的规约或条例。该声明须方便查阅。

如果管理机构批准请求,即满足组织透明度的要求可能会合理地导致针对该机构或其成员的国家制裁、政治煽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暴力,则这种信息可以作为例外处理,只向本准则的管理机构和评估人员披露。这种请求必须在给管理机构的信中解释清楚。

第4条第2款:财务透明度和利益冲突

为了被认可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的认证成员,机构或上级组织必须:

A. 向外部评估员和管理机构披露所有贡献超过1%或5000欧元(以较高者为准)的收入来源。如果是初次申请加入,需要披露最近一年的账目信息;如果是更新已有的成员资格,则需要披露最近两年的账目信息。这些信息不需要公开披露,并将保密。

申请方也可以请求将这些信息提交给外部审计师。管理机构只有在确信有充分的法律、商业、安全或其他理由时接受这一请求,并且在这样做符合EFCSN的最佳利益时,才能批准该请求。

管理机构将与申请方协商并任命一位声誉良好且与申请人没有现有关系的外部审计师。除非管理机构选择承担费用,否则费用将由申请方承担。

如果审计师在申请方的收入来源中发现潜在的利益冲突,则必须向管理机构、评估员和申请方报告其调查结果的摘要,包括利益冲突的数量和类型,但无需指明利益冲突的来源。如果申请方选择继续申请,审计师必须向管理机构和评估员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根据第4.2.B条款决定必须披露的信息。

B. 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该组织年度总收入的最新声明,该声明须方便查阅。在该声明中,必须列出其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那些贡献了其年收入5%以上的收入来源。如果是初次申请加入,需要披露最近一年的相关信息;如果是更新已有的成员资格,需要披露最近两年的相关信息。该声明还必须列出所有来自互联网平台、公共资助机构(国内或国际)和/或可能导致管理机构认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任何其他收入来源。

C. 在其网站上对其为了确保编辑独立性而建立的机制进行公开解释,对由来自于任何平台、公共资助机构(国内或国际)和/或任何其他收入来源所资助的工作的性质进行解释,因这可能导致管理机构认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这些解释均须方便查阅。

D. 在其网站上公布针对其他机构作出的所有重要的无偿承诺。该声明须及时更新并方便查阅。

E. 公开承认并清楚标记赞助内容。赞助内容类似于出版物的编辑内容,但由广告商付费,旨在推广广告商的产品或服务。事实核查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赞助内容。

F. 在其网站上提供他们可以从外部来源获得收入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包括付费订阅或免费使用的工具、软件和/或广告,这些可能对他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净收入的5%)。有关信息须方便查阅。

G. 以充分诚实的方式履行所有的透明度声明。评估员和管理机构都没有验证这些声明所需的权力。因此,如果出现证明透明度声明的任何部分不完全诚实的信息,将启动制裁程序。
如果管理机构批准了一项请求,即履行财务透明度要求可能会导致针对该机构或其成员的国家支持的、政治煽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暴力,则这些信息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只向本准则的管理机构和评估员公开。这种请求必须在给管理机构的信中作出解释。

除了这些措施外,本守则还确定了以下最佳实践做法,这些做法受到鼓励,并将由评估员在申请过程中进行评估。

H. 在其网站上或从其网站上提供该机构自加入EFCSN以来每年的完整年度账目,这些信息须便于查阅。

第五章:准入和更新
第五条:准入

为了成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感兴趣的项目必须提交申请,并经过评估程序的审核。

在该程序结束时,每个获批准的成员都会收到一枚认证徽章,该徽章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EFCSN的网站上也将列出获得徽章的项目以及他们的申请,以便读者可以检查其是否为经过认证的成员。

本章中赋予管理机构的所有任务和职责都可由管理机构本身委派给另一个指定机构,该机构的特征将在单独的文件中详细定义,并附加在准则中。

第5条第1款: 评估程序

A. 管理机构对成员资格有最终决定权。为使决定有效,需要管理机构有表决权的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使决定有效,投票成员必须至少占管理机构成员总数的50%+1。该决定的依据是第5.2条中规定的 “标准”。

B. 投票前,管理机构会收到两位外部评估员的意见(见第 5.4 条),两位评估员不知道对方的身份。管理机构还将征求来自申请方所在国家的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成员的意见。如果没有来自同一国家/地区的成员,则征求来自同一地理区域的成员的意见,该区域根据联合国针对欧洲的区域划分方法,将欧洲分为4个子区域:东欧、西欧、北欧和南欧。外部评估员的决定和来自同一国家/地理区域的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成员的意见必须涉及第5.2.条规定的 “标准”,对管理机构是强制性的但不具有约束力。

C. 如果一个机构使用多种语言工作,他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所有语言中适用一致的标准。如果管理机构认为这些证据充分,将以管理机构选择的至少两种语言对该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证据被认为不充分,则将对该机构所使用的每种语言分别进行评估。准则中所有需要公开披露的要求都必须以该机构使用的所有工作语言呈现。

D. 管理机构作出的最终决定必须加以解释。最终结果是公开的。可能的最终决定包括:

“批准”:完全和明确的批准
“待定”:管理机构在作出明确决定前需要申请方提供更多信息
“拒绝”:完全和明确的拒绝

E. 管理机构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整个评估程序在不超过90个工作日内完成。

F. 管理机构将保留对特殊准入案例的裁决记录,以确保各成员之间对准则的应用和解释保持一致。

第5条第2款:标准

A.申请方是一个合法注册的机构,或在一个合法注册的机构内的独立运营项目,相关详细信息可在其网站上轻松找到。

B. 该项目或机构主要是为事实核查的目的而设立的,如导言中所定义的那样。

C. 申请方必须专注于欧洲理事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以及科索沃或白俄罗斯,这种专注必须是实质性的,并且可以被证明。

D. 申请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过去一年中持续每月平均发布四篇原创的事实核查。

E. 申请方的文章或调查必须主要关注管理机构认为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F. 申请方必须遵守第二章规定的方法论标准。

G. 申请方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守则》第三章规定的道德标准。
H. 申请方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守则》第四章规定的组织和财务透明度要求。

第5条第3款: 申请表

对第5.2条规定的标准的遵守情况,将根据带有标准化问题的申请表进行评估。

第5条第4款:评估员

第5.1条中提到的外部评估员必须在事实核查和打击虚假信息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知识,他们不得与被要求评估的机构存在利益冲突。他们不能是欧洲事实核查网络(EFCSN)成员组织的员工。

附件10规定了轮换制度,以确保同一机构不会被同一评估员连续评估。

第5条第5款:复议

针对管理机构的拒绝决定,申请方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交申诉表格。

A. 申诉必须在被拒绝后的一个月内提出。

B. 申诉的评估程序与第一次准入申请相同,但外部评估人员将是不同的个人。

C. 在申诉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方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得提交新的申请。

第5条第6款: 更新

A.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资格在获得正式授予后的24个月内到期,除非管理机构认为存在特殊情况。

B. 要更新成员资格,可在上次正式授予后至少21个月提交申请。

C. 申请表格、标准和程序与首次申请加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时相同。

D. 如果已经是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成员的机构在所有权或治理方面发生重大变化,该机构必须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通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管理机构有权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其成员资格到期之前对其资格进行更新。

第六章:合规与执行

第六条:合规

任何个人或机构如果认为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严重违反了本准则的要求,并且涉诉机构不能解决投诉,可以向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提交投诉,由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见第6.1条)。

管理机构不会审查与单篇出版物有关的问题,除非它严重违反了准则的要求。

投诉必须通过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网站上提供的特定表格(见附件11)提交。

如果涉诉机构不能解决投诉,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所有成员机构都必须在其网站上的更正政策中,明确说明可以让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介入(见第3.3条)。

第6条第1款:投诉审查员

管理机构可以任命一名投诉审查员,协助处理收到的针对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EFCSN)成员的投诉。

投诉审查员的主要任务是:

A. 对所有投诉进行初步分析,并向管理机构通报任何因为不诚实、构成骚扰或明显毫无根据而被拒绝的投诉。

B. 至少在被投诉对象的组织中没有独立的架构来审查那些未解决投诉的情况下,强调某篇文章或调查的错误,这些错误构成了对本准则的重大违反,但可以通过简单的更正解决。

B.1 通知涉诉成员,指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并要求成员在接下来的7个工作日内遵照执行。

B.2 如果成员遵照执行,通知投诉人有关更正的信息。

B.3 如果成员不遵照执行,通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将评估投诉。

C. 向管理机构强调那些反复违规或重大违规的案例。

第6条第2款:合规程序

A. 管理机构在处理针对重大违规行为的指控时拥有最终决定权。关于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的决定,需要获得管理机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成员的合格多数才能有效。为使决定有效,投票成员必须至少占管理机构成员总数的50%+1。

B. 表决前,管理机构必须给予被指控未能履行本准则要求的机构答复和辩护的权利,并征求外部评估员的强制但无约束力的意见(见第5.4条)。

C. 外部评估员的意见必须涵盖任何未履行本准则要求的行为、其严重性以及拟议的制裁或适用制裁的范围。

D. 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必须加以解释。最终结果在接下来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各方,并在年度报告中公开。年度报告 “必须在相应年度结束后的前6个月内发布。

E. 整个合规程序必须在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机构的决定将被视为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F. 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回避对自己所在机构的评估,以避免利益冲突。

第6条第3款: 制裁

实施制裁的严重程度与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

可能的制裁,从最轻到最重,包括:

非公开的正式建议或谴责,明确说明需要采取的合规行动。

公开的正式谴责,明确说明需要采取的合规行动。

暂停该机构在EFCSN所有机构的投票权,期限从3个月至3年不等。

暂停成员资格,期限从3个月至3年不等。

撤销成员资格,并禁止在3年至5年的时间内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如果屡次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不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则有理由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第七章:演变和变化
第七条:本准则的演变

本准则的内容将定期审查,以使其尽可能保持更新。

A. 首次全面审查将在准则首次生效一年后进行;第二次全面审查将在第一次审查两年后进行;此后,全面审查将每五年进行一次。

B. 如果管理机构所有成员中三分之二的合格多数要求随时审查本准则的任何部分,则管理机构将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组织这样的审查。

C. 如果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五分之二的成员正式要求随时审查本准则的任何部分,管理机构将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组织这样的审查。

D. 在本准则生效后的每12个月,管理机构将向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报告本准则中任何可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具体说明哪些修改被认为是“重大”或“次要 ”的(参见第7.1条)。

E. 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成员可以随时通过专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提出对准则的更改和有效性评估。

第7条第1款:程序

管理机构将至少每 12 个月决定一次,哪些提议的修改是“重大”,哪些是“次要”,由管理机构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三成员的特定多数决定。为使决定有效,投票成员必须至少占管理机构成员总数的50%+1。决定之后,将立即通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的成员组织。

“次要”的修改将由管理机构本身批准,并由管理机构投票成员的四分之三的特定多数通过。为使决定有效,投票成员必须至少占管理机构成员总数的50%+1。

B. 本准则的“重大”修改将由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所有成员批准,并获得所有成员的四分之三的特定多数。为了使决定有效,投票成员必须至少是所有成员的50%+1。

任何机构都可以在接下来的15天内对管理机构关于“重大”或“次要”修改的决定提出质疑。在接下来的15天内,管理机构将通知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的所有成员类似的质疑,以及支持这些质疑的可能性。如果这些质疑得到至少五分之一的成员支持,管理机构将相应地重新确认这些修改,并遵循相关程序。如果没有质疑,或者在管理机构做出决定15天内,质疑没有得到欧洲事实核查标准网络至少五分之一成员的支持,管理机构将在接下来的15天内,按照第7.1条A款规定的程序,对次要的修改进行表决。